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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2 04: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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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讨论网站注册的问题~~
前言:写完自己回头看看觉得就最后两行有意义~其他都是些无根据的废话~~可堆了那么多又不舍得删~~大家将就着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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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1、国家承认的ORG的现有域名持有者是谁?注册域名定期缴纳域名运行管理费用是由谁支付的?记得曾见过ORG内部放弃拥有权声明,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也就是原域名持有者做出放弃所有权声明后是否按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了变更域名注册信息手续,既在变更后30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br> 个人推测答案为否,那么ORG现在的法律地位是很明确而且很正当的个人网站性质。也就是现在国家认可的域名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并按期缴纳域名管理费的自然人是承担ORG网站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br>(政策法规参考信息产业部http://www.mii.gov.cn/mii/zcfg/bl24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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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2、ORG是否属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范畴(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主要是指政府上网工程的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新闻机构的电子版报刊和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公益性网站、本单位对产品或业务作自我宣传的网站等。)?
<br> 如果是,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北京地区属于非经营性ICP的单位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特别提请注意《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具体情况未直接与主管机关证实的前提下,因备案手续规定格式中需要填写工商注册号,个人推测认为该手续明显带有不接受自然人申请ICP特征。
<br>(政策法规参考北京通信管理局http://www.bca.gov.cn/hygl_01.htm以及http://www.bca.gov.cn/zcfg_02.htm;《ICP备案登记表》格式见http://www.bca.gov.cn/hygl_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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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3、ORG是否属于“互联网电子公告(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简称BBS)服务”性质?
<br> 如果是,根据2000年10月8日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北京地区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专项备案。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处理规定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具体情况未直接与主管机关证实的前提下,因备案手续申请递交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偶个人推测认为该手续明显带有不接受自然人申请特征。
<br>(政策法规参考北京通信管理局http://www.bca.gov.cn/zcfg_05.htm以及http://www.bca.gov.cn/tg-bb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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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综上所述,个人臆测:2、3中的备案需要网站或BBS归属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否则无法在北京地区互联网管理部门完备相关法定手续。而其之所以要对实体下属网站或BBS进行进一步细化备案登记手续,是国家管理部门要明确该实体内部对互联网管理及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而自然人申请域名已完成详细的登记手续,直接点说94一旦自然人域名下网站出了问题,需要对此负责的就是他本人,再补什么手续再填多少表格还是同一自然人,完全没有重复的意义。如果上述推理成立,那么就推翻了个人在楼上关于网站合法化必先注册实体的观点。ORG不注册实体反而会少很多手续,但注册域名的个体承担了相当大的责任,为了不给域名所有人招来事端,上来的ID都应该加倍自觉、斑竹们及时删除违法敏感不当内容、特别是组织活动别出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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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最后两个想法,深圳磨房现在看它页面最下方摞着好多排好象做的挺规范,去那取取经?或者谁谁去直接咨询北京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大家一起来印证一下偶推论的正确性~~
<br><br><br>老公、孩子扔乡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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