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了此残生

还有猛料没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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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2 01:3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社团和注册网站应该是两回事吧?

我猜测注册网站应该简单些,如果只是为了让网站合法的话,从豌豆当时了解的情况看,应该可以不需要是公司,也不需要是社团。还是需要专业人士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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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假设可以以私人名义注册网站(就象注册域名一样),那我们可以参考域名管理方式来管理,但有一个问题,假如网站出了问题,这个负责人也是要受牵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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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我个人的观点,不被逼到最后一步,不进行网站合法化的操作(当然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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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2 04:2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接着讨论网站注册的问题~~

前言:写完自己回头看看觉得就最后两行有意义~其他都是些无根据的废话~~可堆了那么多又不舍得删~~大家将就着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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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1、国家承认的ORG的现有域名持有者是谁?注册域名定期缴纳域名运行管理费用是由谁支付的?记得曾见过ORG内部放弃拥有权声明,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也就是原域名持有者做出放弃所有权声明后是否按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了变更域名注册信息手续,既在变更后30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br>  个人推测答案为否,那么ORG现在的法律地位是很明确而且很正当的个人网站性质。也就是现在国家认可的域名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并按期缴纳域名管理费的自然人是承担ORG网站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br>(政策法规参考信息产业部http://www.mii.gov.cn/mii/zcfg/bl2402.htm)
<br>
<br>2、ORG是否属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范畴(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主要是指政府上网工程的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新闻机构的电子版报刊和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公益性网站、本单位对产品或业务作自我宣传的网站等。)?
<br>  如果是,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北京地区属于非经营性ICP的单位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特别提请注意《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具体情况未直接与主管机关证实的前提下,因备案手续规定格式中需要填写工商注册号,个人推测认为该手续明显带有不接受自然人申请ICP特征。
<br>(政策法规参考北京通信管理局http://www.bca.gov.cn/hygl_01.htm以及http://www.bca.gov.cn/zcfg_02.htm;《ICP备案登记表》格式见http://www.bca.gov.cn/hygl_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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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3、ORG是否属于“互联网电子公告(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简称BBS)服务”性质?
<br>  如果是,根据2000年10月8日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北京地区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专项备案。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处理规定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具体情况未直接与主管机关证实的前提下,因备案手续申请递交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偶个人推测认为该手续明显带有不接受自然人申请特征。
<br>(政策法规参考北京通信管理局http://www.bca.gov.cn/zcfg_05.htm以及http://www.bca.gov.cn/tg-bbs.htm)
<br>
<br>综上所述,个人臆测:2、3中的备案需要网站或BBS归属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否则无法在北京地区互联网管理部门完备相关法定手续。而其之所以要对实体下属网站或BBS进行进一步细化备案登记手续,是国家管理部门要明确该实体内部对互联网管理及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而自然人申请域名已完成详细的登记手续,直接点说94一旦自然人域名下网站出了问题,需要对此负责的就是他本人,再补什么手续再填多少表格还是同一自然人,完全没有重复的意义。如果上述推理成立,那么就推翻了个人在楼上关于网站合法化必先注册实体的观点。ORG不注册实体反而会少很多手续,但注册域名的个体承担了相当大的责任,为了不给域名所有人招来事端,上来的ID都应该加倍自觉、斑竹们及时删除违法敏感不当内容、特别是组织活动别出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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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最后两个想法,深圳磨房现在看它页面最下方摞着好多排好象做的挺规范,去那取取经?或者谁谁去直接咨询北京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大家一起来印证一下偶推论的正确性~~
<br><br><br>老公、孩子扔乡下了~~~
发表于 2003-7-2 04:5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晕了:(

这么说吧,要想让网站合法化,不挂靠任何单位仅凭自然人身份(比如域名持有者)行不行?如果不行的话,最简单的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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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7-2 05: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简单的办法也许就是:

作房东,收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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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其实,个人网站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甚至还有“铁杆”,“管理委员会”,
<br>甚至还有定期的社团性质的活动和聚会,怎么可能在现在中国的体制下合法?
<br>
<br>你是党领导的话,你放心吗?尤其是李大师,张大师等大师们胡整以后,国家已越来越不宽容民间社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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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2 06: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归纳“网站注册”贴主题思想如下:

  我国现行的互联网管理法规和条例中,涉及与ORG实际内容可能相关的手续有两个:1、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专项备案;2、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但由于以上手续的规定办理程序中已明确申明需要填写工商注册号或要求加盖单位公章,也就是表示只有拥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才可能完成。既然ORG的性质是属于一个自然人的,它当然不能办理以上手续,因为国家管理机关就没想要给个人网站注册备案的事。
<br>
<br>  为什么不给个人域名拥有者办理“电子公告服务”登记备案呢?开始偶认为这是信息产业部在互联网管理的漏洞,但一琢磨觉得对实体下属网站或BBS进行进一步细化备案登记手续,是互联网管理部门要明确该实体内部对互联网安全及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以承担将来可能出现的法律责任。
<br>
<br>  而自然人申请域名时已经完成详细的登记手续,直接点说94一旦自然人名下网站出了问题,需要对此负责的就是他本人,通过域名注册的手续国家机关可以很容易找到域名的持有者,关停并转罚款坐牢都有了对象,再补充其他手续再填多少表格还是那一人,因此就没有必要重复登记备案了。
<br>
<br>  但是,因为以上内容都是偶个人根据红头文件推测的,是否成立需要信息产业部下属分管北京互联网管理的北京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的确认,也就是谁谁得去问到市场监管处这样的情况是否就同上处理,官方的说法才是决定是ORG的合法化问题的唯一依据,如果有必要甚至可以录音留底。到那时侯偶现在写的这些推论性东西就全是无价值的罗圈废话。具体的办法偶也没有,必须要等国家喉舌权威性的解释出来之后才能想下一步的做法。<br><br>老公、孩子扔乡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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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2 07:2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偶理解的绿野活动并不具备非法社团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1号《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中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
<br>    (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br>    (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br>
<br>就偶所见,ORG从来没有以网站名义发起过活动,比如号召全体注册用户到XX街跑步、哪哪山头静坐,怎么能把非法社团的帽子往头上带呢?ORG只是个网络平台,具体组织旅游活动的都是某个或者某些注册ID的个体行为,组织活动的时间、周期、每次参加活动的人员也都是随机的不固定的组合。在ORG注册用户数量过5000的情况下,实际单次活动人数最多的时候也不超过200,每周公开组织活动参加人次上限相信500就能打住。其实但凡是自己混的比较熟的网站论坛都能具备和ORG相当的组织活动的基础,又好象是偶拉着同办公室的银周末去购物不能等同于偶公司组织去逛商场一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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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BTW:感谢北京市政府执行网络化办公提供的便捷条件――北京民间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网上甚至可以在线做社团登记。 http://www.bjsst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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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br><br>老公、孩子扔乡下了~~~
发表于 2003-7-3 08:2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

“多年的朋友合伙开公司最后导致翻脸成仇的人多了”,我就经历过。
<br>见过的是曾经非常出名的个人网站,叫做“飞翔鸟还是什么鸟的”。好像也是沸沸扬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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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至于注册个空壳公司啥的,可以告诉了残。公司注册就有费用,按照北京的情况,你需要个房子,需要个会计做帐,交报表。算下来每个月费用不会少于500,时间不会少于3个工作日。而且公司必须有营业额,不然就要审计。而且必须要赚钱,连续亏损税务也要检查也要审计,一审计就好几千银子出去。所以,你必须赚钱,当然,赚钱了就要上税,上税了就要扩大规模。。。。。<br><br>[blue]关西大汉,铜琵琶,铁绰板,唱大江东去[/blue]
<br>
还有猛料没敢说. 了此残生 2003-06-30
绿野的发展没有先例,还是好好学习邓小平理论吧。 达娃 2003-07-01
俺是小弟:) 了此残生 2003-07-01
讨论讨论~~ :) 街头巷尾 2003-07-01
你看,你看! 了此残生 2003-07-01
还是把绿野建设成一个合法的网站才好,即使用户再多,也别离开“合法的网站”这一点 无心 2003-07-01
这个问题豌豆曾了解过 mudplayer 2003-07-01
关键是“可操作性” 科友影业 2003-07-01
非常赞成你的观点! 加密 2003-07-01
嘿嘿 阿森 2003-07-03
有兴趣可以看看这里 艳阳天 2003-07-02
注册社团和注册网站应该是两回事吧? mudplayer 2003-07-02
接着讨论网站注册的问题~~ 街头巷尾 2003-07-02
我看晕了:( mudplayer 2003-07-02
最简单的办法也许就是: 了此残生 2003-07-02
偶理解的绿野活动并不具备非法社团性质~~ 街头巷尾 2003-07-02
归纳“网站注册”贴主题思想如下: 街头巷尾 200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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